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,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,請查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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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瑞芳區濂洞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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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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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,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,請查照

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修期限之計算釋義如下:
(1)加班時數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機關應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,以維護其健康權。
(2)補休期限制多為二年,遷調人員於原機關為休畢之補休,得於補休期限內至新任機關續行補休。
(3)機關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,至公務人員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必者,應計發加班費。
(4)機關因預算限制,除公務人員離職或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,應改予對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積分有助益之平時考核獎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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